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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教授:如何防控民营企业的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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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教授:如何防控民营企业的行贿犯罪

 

         今天论坛我想谈的是“民企和民营企业家通过送红包、给回扣等”润滑方式“扩展业务的作法应当收手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从去年3月开始实施,这次修正案的最大亮点是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罚力度。此次修法主要依据中央关于“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行贿罪”除了没有“受贿罪”的死刑外,在(1)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即三阶段的刑罚等级与受贿罪一致。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七种从重处罚情形。

        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中,学界有一种说法就是要强化了对民营企业行贿行为的抑制。这种抑制目标准确吗?从北师大刑科院课题组对201312月—201811月的《法律文书网》中刑事判决案例统计分析看,民营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94次(占19.7%),虚开增值税罪995次(占13.1%),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845次(占11.1%)。国营企业家受贿罪481次(占35.0%),贪污罪338次(占24.6%),挪用公款罪146次(占10.6%)。这组数据基本上可以判断行贿是民营企业家高发的犯罪行为。

       在此次修法中,关于行贿原因的分析有两种观点引人关注:一种是“围猎说”,一种是“制度环境说”。“围猎说”认为:每个掌权者的周围,都潜伏着一群虎视眈眈的围猎者试图围猎掌权者。那么,哪些干部容易被围猎呢?行事作风霸道,追求奢侈生活,急于出政绩向上爬的人,家属和身边人热衷参政的,等等,该观点的理论假设是打掉围猎者,掌权者就安全了。的确,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合关系”,似乎有了行贿才有收受贿赂者,但是,行贿与受贿谁是因,谁是果?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却是异常复杂的。

       另一种 “制度环境说”认为:上组数据中似乎可以发现一些规律,即国营企业家的犯罪类型多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这种犯罪类型与手中握有权力关系密切。国企具有垄断性,依附于行政权力获取丰厚资源和财富,并可向下发包工程和利益。若高管权力过大,内部缺乏监督制衡机制就容易导致这类犯罪。民企则不然,民企前三位的犯罪为非吸、逃税、行贿等。为什么民营企业家与国营企业家犯罪类型差异这么大呢?原因是缺少公权力的优势,缺少资源、项目和资金,企业家迫于发展的压力,通过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取企业所需项目、资源、资金和利润。

          应该说《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过程中,“围猎说”得到较为广泛认可,修法加大了对行贿者(围猎者)的打击力度。不过,如果我们跳出刑法学,从犯罪学的视角看,国企多为权力型犯罪;民企多为压力型犯罪。修法加大了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能否有效地抑制民企的压力型犯罪,还有待实践观察。不过,从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与理性推测看,仅仅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不一定是治本之策。还是应该在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建立起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即让两者在业务招标、工程承包、银行贷款、税收减免、采购销售、司法环境,以及企业倒闭的救济等众多方面建立起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为民营企业家的运营减压才是解决他们“压力型犯罪”的治本之策。

(此文为张荆教授在2025118日“首届财经法治论坛”上的发言稿,特授权发表,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