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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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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张荆教授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效能提升专题研讨会上的点评发言

 

一、 重新犯罪的原因研究很有必要性

江副局长的发言很重要,他的研究团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在社区矫正制度尝试近20年之际,回头总结社区矫正的效果,重新犯罪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他们的调查表明:340名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人员中,前后罪名一致101人,占比29.7%,前后罪同一类型的274人,占比80.6%。在社区矫正试点阶段,我们曾经假设: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矫治的优点之一是能避免监狱“传习现象”。所谓传习现象是指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同犯罪类型的人员交流犯罪经验,使原有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财产犯罪演变成性犯罪等。江副局长的调查似乎证明了最初的假设,即罪名一致或同一类型犯罪的比例相当高,传习现象不明显。当然还不能以如此简单的统计便下此结论,还需要与监狱重新犯罪的类型进行比较,以及其他统计因素介入进行复杂的分析。

我认为:江副局长团队的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比如:通过个案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研究,可使今后的矫正工作更具针对性,达到事半功倍的矫正效果。关于深入的访谈和问卷的设计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重新犯罪的因素;(1)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生活所迫;2)原有团伙引诱;3)原有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的破损;4)对判决不服,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抵触情绪;(5)酒精依赖、毒品依赖等生理病理因素;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差、任务繁重、队伍流动性大,造成无矫正或矫正效果差,该团队现有的研究表明:社区矫正队伍5年内41%的离岗,离岗率高可能是监管弱、无法形成专业积累,矫治效果差的原因之一。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概念界定也是很重要的统计技术问题。重新犯罪是以矫正期间内的再犯罪界定,还是解除社区矫正之后五年内再犯罪进行界定?社区矫正领域可以有自己的界定标准,但必须明确。如果用前者界定重新犯罪的话,就不能与监狱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数据进行比较,以说明谁更优越。因为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统计是根据《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来界定的,即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所以,两者没有可比性!如果是后者则可以比较。

二、 不宜再提“警囚比”

有同志在发言中提到“警囚比”,顾名思义是警察和囚犯的比例。是否要设“社区矫正警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之间,实务部门普遍呼吁要设立。学界则分为赞成派和反对派。我是激进派,主张一步到位,直接设立“矫正官”。矫正官不是警察,也不是监管官。而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有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工作背景,通过量表、访谈等技术手段能设计出科学的矫正方案并指导基层矫正工作,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强制执行权的技术官员。各方博弈后因编制等现实问题,立法中未设矫正警察,也未设矫正官,而是使用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称谓。

囚犯是指监狱里关押的罪犯,这个称谓用于社区矫正对象是不合适的。社区矫正对象肯定不是囚犯,他是在社区开放的环境中矫正对象。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叫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是不是刑罚执行活动,在立法前也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一般来说,社区矫正的定性取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性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目前缓刑者占了矫正对象的90%以上。什么是缓刑呢?全称为“暂缓刑罚执行”,即经法定程序确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以观后效。所以把有罪但暂不执行刑罚的人叫“社区服刑人员”,以及把社区矫正过程叫做“刑罚执行“不符合缓刑的立法本意。既然《社区矫正法》已经出台,并于20207月1日实施,就应放弃原有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在发言中不少一线领导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薄弱,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比太低。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而言,多和少不是拍脑袋的主观臆断,而是比较之后的判断。我计算了一下刚才发言的某某市的比例,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56名,社区矫正对象一般维持在600人左右,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比是1:3.8。这一比例是高还是低呢?对比日本,这一比例是1:15,对比我国的台湾地区是1:285,结论是我们的人力并不薄弱。为什么我们会感觉到人手不足?这里有一个监管程度和分类分流的问题,比如台湾地区当矫正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会交给民间的关护人来协助管理。

三、 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是矫正效果的关键之一

杨副局长的发言也很精彩,主要是谈该市社会力量参与和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该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了“五项工程”,我认为最具闪光点的是“技能培训工程”。就业和再就业对社区矫正对象而言非常重要,因为有工作才能有经济来源,才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避免重新犯罪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就业也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体现。目前,全国有200多条法律和地方法规禁止犯过罪的人就业,这肯定不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表现,希望该市能在全国率先打破这一局面。

该市的职业培训强调实用性和针对性。针对该市农业和服务业容易吸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现实,结合市区的农业结构调整,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瓜菜种植、大棚蔬菜、三辣加工等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参加大棚养猪、小区养牛、兔、鸡、鹅等畜禽知识培训。以及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烹饪、电焊、汽车维修培训班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可能性。我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动民间的力量,建立社区矫正企业家协会,组织有爱心的企业家更广泛地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就业。

四、 犯罪学应该成为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

发言中,侯局长建议省级警官学院花上三五年的时间培养出大量社区矫正人才向基层输送。我的补充建议是基层社区矫正干部应该定期到警官学院进行培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而且应该将犯罪学作为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来把握。《社区矫正法》中有五项条款谈到有针对性矫正”或个别化矫正,可见有针对性矫正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做到有针对性的矫正呢?关键是要了解每个个体的犯罪原因,是社会环境的原因,还是生理、心理、病理的原因,或是生涯犯罪人等,搞清楚他们的犯罪原因才可能采取有的放矢的矫正措施,也才能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而犯罪原因恰恰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以上四点意见与发言的同志们切磋,共同研讨,学界与实务工作者携手推进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