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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颠覆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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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二十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在世界数十个国家方兴未艾,其魅力在于独特的预防犯罪的功能。现代“恢复性司法”认为,传统的司法程序完成了对犯罪者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以及对被害者经济的补偿,甚至将精神补偿物化为金钱偿还给被害者,但有一种无形的、却是非常重要的东西无法补偿,那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或社区人际和谐与信赖关系”的破坏,在物化了的刑罚之后,恐惧、怨恨、仇恨、敌意依然伴随加害者和被害者,以及他们的家族,这种无形的破坏甚至可以蔓延和遗传,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是修复被犯罪破坏了人际关系。研究表明,只要犯罪者真心忏悔,被害者的宽恕,在加害者与被害者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跨越犯罪类型,修复犯罪行为对人际和谐与信赖关系的破坏,在预防重新犯罪,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未成年人  犯罪预防

 

二十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以其独特的魅力在世界数十个国家方兴未艾,仅欧洲就产生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1999年7月,联合国做出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又称26号决议);2000年7月维也纳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两个文件都强调恢复性司法”是未来司法发展的主体。那段时期,正值我在国外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恢复性司法”成为犯罪学课程中的热议话题,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特殊的年龄群体还是不分年龄具有普遍适用性。

一、跨越犯罪类型

清楚的记得在一次博士课程的研讨课上,我与台湾留学生就“恢复性司法”适用的违法犯罪类型争得面红耳赤,台湾学生认为 ,“恢复性司法”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我反对,认为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至少在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类型中无法适用,争论的结果以指导教授支持我的观点而告终。但是,最近在对黑龙江省未管所的一次调研中,让我对十年前的主张产生动摇,以下是这次访谈内容:

C初三学生,班干部,体育委员,开学初交学费,担心校内和学校周边秩序混乱,学费被抢,便随身携带水果刀防身,交毕学费上厕所,因误认为高年级同学的自语是与其对话,搭腔后发生口角,高年级同学愤然离去。随后,叫来两位“哥们儿”持锹拦截,小C见势逃跑,三人穷追,小C掏出裤兜里的水果刀,转身刺向追来的学生胸部,至鲜血喷出,其他两人吓呆止步,小C也面如土色,慌忙给班主任老师去电话,“老师,我犯了不可饶恕罪错!”在老师指导下,他拨打120,将高年级同学送往医院,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小C因此叮当入狱,在未管所里,小C极度忏悔自己的行为给被害者家庭带来的不幸和痛苦,他不停地给被害者的父母写信,企求宽恕,表示后半辈子愿当牛做马,偿还因其鲁莽带给他们的丧子之痛,甚至提出去做他们的干儿子,为他们养老送终。认一个杀害自己亲儿子的人做干儿子,这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逻辑的,寄出去的信后,自然石沉大海,但小C没有放弃,依然不停地写信,终于在两年后,对方的父母回信了,并答应到未管所来看望他,见面的那天小C长跪不起,两家人哭成泪人……在我访谈小C时,他显得很轻松,告诉我对方父母已同意了他的请求。

一个看似不合情理、不合逻辑的事情,在小C持之以恒的忏悔中变成了现实。由此也动摇了我对“恢复性司法”不适应暴力犯罪的主张,只要犯罪者真心忏悔,加害者与被害者双方自愿,犯罪类型不限,都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达到修复社会关系之目的。当然,这不是一个典型的“恢复性司法”的案例,因为缺少调解的第三方,但却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犯罪预防的特殊功效

关于“恢复性司法”的群体适用范围,博士课程的研讨会上,我主张它更适用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群体,因为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与其生理、心理、规范意识发展的不平衡关系密切,其违法犯罪特点为偶发性、激情性、可塑性、主观恶意不深、反社会意识弱等,通过教育、训诫、反省和心理治疗,易萌发内心的忏悔,加之年龄小,容易得到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的谅解,恢复性司法的“修复”功能明显,同时“恢复性司法”能够有效地平复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仇恨和复仇心理,降低重新犯罪率,上海J的案例佐证了我的判断。

J17岁,因参与团伙盗窃电动自行车,与其他两人一起被公安机关逮捕,移送检察机关,案件审理中,小J得知自己盗窃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同楼居住的梅阿姨的财产,内心非常愧疚,一再表示,如果可能愿意当面向梅阿姨道歉,并忏悔自己的过错。为此,检察官试图尝试“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梅女士商谈,起初梅女士不理解,认为自己先后有5辆电动自行车被偷,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但经多次商谈,梅女士考虑到J年轻,是个学生,既然知错,做长辈的就没有必要记恨他于是,同意检察官意见,与J坐到一起,拿出认真写好的“致歉书”呈给梅女士,加害者与被害者进行了推心置腹的交谈,梅女士表示:只要勇敢地站起来,还是好孩子。J经过恢复性司法”和3个月的社区教育考察,综合表现良好,未再犯罪

观察近十年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恢复性司法”效果显著,在英国,警察设计安排入室入店盗窃的未成年人与被害者家庭和店长“对话”,并进行了持续三年的跟踪调查,发现“恢复性司法”实施组的重新犯罪率为26%,大大低于没从事“恢复性司法”组的犯罪率(40%)。在香港,将“恢复性司法”运用到中学普遍存在的欺辱行为的矫正上,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由警察和教师组成的第三方,召集欺辱学生和被欺辱学生的“圆桌会议”,在两者之间建立对话关系,使香港校园欺辱现象大幅降低

三、恢复性司法的颠覆性价值

传统的司法理念重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有形损失,即被害者生命被剥夺、身体被伤害,以及财产和金钱被侵占,并试图通过第三方——国家强制性机器,达到“杀人者死”、剥夺犯罪者自由和财产,以及对被害者进行有形的补偿,达到惩治犯罪、平息民怨、预防犯罪之目的。

现代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传统的报应刑理念和制度具有颠覆性的冲击,给我们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并震撼着建立在“同态复仇”理念基础上的庞大的司法体系。“恢复性司法”强调,犯罪除了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财产外,还损害了一种无形的东西——“社会或社区人际和谐与信赖关系”。尽管司法程序完成了对犯罪者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以及对被害者经济的补偿,甚至将精神补偿物化为金钱偿还给被害人,但是,有一种无形的、却是非常重要的东西无法补偿,那就是犯罪行为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在物化了的刑罚之后,恐惧、怨恨、仇恨、敌意依然伴随加害者和被害者,以及他们的家族,这种无形的破坏甚至可以蔓延和遗传,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是修复被犯罪破坏了人际关系。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作法是通过“家庭小组”、“社区小组”、“受害者与犯罪者调解会议”等方式,在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建立对话关系,以犯罪者的忏悔,主动承担责任,被害者的宽恕、社会支持系统的恢复等,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修复已破损的人际关系,阻断仇恨和恐惧情绪的蔓延,避免和预防潜在的犯罪发生。“恢复性司法”坚信“过分的、有形的刑罚报应会带来犯罪的恶性循环”,而恢复性司法有效实施可以达到加害者(或犯罪者)人格的转化,阻断社会恐惧、仇恨和敌意持续蔓延,降低重新犯罪率,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的抑制与预防方面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

 

(原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